时间:2022/02/10 08:01 壹财富
202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1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07年办法》中,规定在设立信托时,信托公司应该:
(1)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
(3)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4)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同时当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而在《2022年办法》中,则对信托相关业务作出了一定的情形分类:
(1)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或者为客户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时;
(2)客户的资金是信托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且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提供规定金额以上一次性交易的。
对于情形(1),信托公司应该:
(1)应当识别并核实委托人身份;
(2)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
(3)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4)留存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对于情形(2),相关金融机构则应该:
(1)识别信托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最终有效控制信托财产的自然人身份;
(2)登记其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022年办法》补充的客户尽调要求
《2022年办法》从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对客户尽职调查做出了详尽的进一步规定,完善了受益所有人识别、通过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代理行、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新技术(非面对面开展业务)、寿险受益人识别、客户尽职调查兜底要求以及核实身份的时机等相关要求。
总结
《2022年办法》对于信托业务的规定大致承袭了《2007年办法》,只有在客户的资金是信托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情形下增加了需要相关金融机构识别其他最终有效控制信托财产的自然人身份。
需要关注的是如何定义“最终有效控制信托财产的自然人”,如果信托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可能就需要按照《2022年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实际受益所有人进行识别,这也意味着信托参与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披露财产实控人的义务,信托具备的私密性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责任编辑:唐婧
来源:市场资讯